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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不是特别法人?

来源:网络

一、居委会是不是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和《XX省、市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 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卫生医疗、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社区的顺利开展;

3、 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5、 动员和组织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本居住地区的社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搞好环境卫生;动员和组织居民维护本居住地区的绿地,积极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制止社区居委会损坏、侵占绿地的行为;

6、 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的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 积极开展便民利民、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工作;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尊老爱幼、助残帮困活动;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服务站、就业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等社区服务机构。

8、 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9、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居住区的出租房屋进行管理,积极举报违法建设。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协调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搞好社区环境整治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10、 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愿、要求和提出建议;

11、 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2、 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的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的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13、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居委会就是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的,这也是属于法人类型里的特别法人,对于这个团体同样也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前提也是必须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果违反了条款同样也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不同的组织所存在的法人型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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