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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参与清算应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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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如何参与清算应该怎么办理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实践,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途径主要有:

1、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隐名股东如果能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可以确认股东资格。

2、掌握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

隐名股东如果有能证据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选举管理人员、收取分红、参加股东会等方面的证据,则确认股东的资格可能性也较大。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即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隐名股东若享有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可以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维护权利

根据公司法及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都享有直接的权利。在解散清算中,如果公司没有在结算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如果公司无能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可以通过与公司发生直接的交易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而间接产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其中公司因第一、二、四、五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成立清算组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股东或债权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或者债权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据此在破产清算中,股东并没有权利申请破产清算。

这类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按照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和相关的显名股东签订协议,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协议确定后,应积极的确定自身在公司的相关的出资比例,在企业在办理时,按照自身的比例要求相关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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