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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隐名出资之后如何进行认定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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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在隐名出资之后如何进行认定其资格?

1、实际出资

(1)、出资的有关收条。第一,收条中可约定收到出资款项;第二,在收条中约定资金的用途用于出资,证明实际出资。

(2)、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明确地载明了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及相应的编号,证明实际出资。

2、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就隐名出资问题达成合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有效的代持股协议,证明与名义出资人达成隐名出资合意。

3、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载明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会决议”、“发起人说明书”等文件,证明隐名股东持股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隐名股东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但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挂名、名义股东)名义投入公司。

2.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

3.隐名公司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需通过显名投资者兑现)。

4.隐名股东的出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5.显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公司事务,无须征得隐名投资者的同意。

6.公司债务对外由显名投资者承担,显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隐名投资者的内部协议追偿。

三、隐名股东的分类

隐名出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可分为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完全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只认购公司的出资,由显名出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

不完全隐名出资指隐名出资人不仅认购公司的出资,同时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而显名出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2、根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

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出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

非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是指有些隐名出资并非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于隐名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而以隐名的方式出资。

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名股东也是属于股东的一种,但这种股东不会出现在公司的登记的名册上,对于此类股东想要确定自己的股东身份就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就是要慎得其它股东的同意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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