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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忠实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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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管忠实义务是什么?

董事、高管忠实义务是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从“忠实”的字面含义来讲,忠实义务理所当然地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利用其自身担任公司某特定职务、从而享有特定的职权的便利,以其自身的关联关系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这里的“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定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不应当将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一概地理解为违反忠实义务,现实中关联关系下的交易大量存在,许多还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采取的做法,因此只有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达到“损害公司利益”这一标准时,才被认为是违反忠实义务的。

二、公司法规定高管的任职条件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些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他们是存在着一些义务方面的规制的,比如说忠诚的义务就意味着是不能够存在任何一切有悖于公司的行为的,当然这样的一种忠诚义务的话,主要表现在敬业尽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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