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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看守所内签署公司文件 特权还是应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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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看守所内签署公司文件 特权还是应得权利?

对此经常代理刑事案件的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解释说,公众的猜测可以理解,但是黄光裕股东权利的行使是被法律允许的。

岳屾山: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只是黄光裕的事件比较引人关注,可能大家就会觉得,人怎么在看守所里还能行使股东权利。大家可能不是很理解,但是实际上来讲,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其实,黄光裕签署文件也并没有那么潇洒,负责黄光裕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黄光裕尽管可以行使权利, 签署文件,但是也有着严格的监督机制,会对签署做全程的录像。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限制措施是为了防止法律不允许的权利的行 使。

洪道德:他签署的文件、会见的这些人,他有没有利用这些机会,来妨害诉讼。如果诉讼还没有结束的话,这个事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了,也要注意防止他通过会见、通过签署文件,来行使已经被法律所剥夺,所禁止的一些权利。

一个在诉讼阶段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能行使哪些权利?此次对于黄光裕的权利行使,又存在哪些突破呢?据洪道德介绍,除了影响到诉讼的行为和需要 人身自由的一些政治权利,法律被羁押人的其他权利行使并不做限制。所以就黄光裕来说,他作为股东签署文件,并不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

洪道德:他签署的这些文件,可能不是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而是作为股东。股东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和刑事犯罪的概念是分开的。也就 是说,刑事罪犯的财产并没有被法院判决完全剥夺,那么他对剩下的财产依然有完全的支配权。只不过他现在没有人身自由,可能支配权在行使的时候不那么自由, 但是法律并没有剥夺。

洪道德表示,据他了解,在看守所里行使股东权利在中国早有先例,只是可能因为没有被媒体关注,所以不为人知。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 庭长王海虹也曾表示,此次对于黄光裕的权利行使,他们还是做了一些突破。无论是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还是被允许会见并不是本人辩护律师的国美公司律师,这 在过去都是肯定不被允许的。对此,洪道德认为,这种突破是法治的进步,但是还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调整,保障公平。

洪道德:现在公检法机关有共同的意思,就是不要因为一个诉讼拖垮了一个企业,我们诉讼就是对犯罪人进行的,而企业并没有犯罪。诉讼过程当中,如 果对企业有所影响的话,是希望能够有正面的影响,所以在诉讼过程当中,有可能会让正在被刑事诉讼的原企业负责人,继续发挥对企业的正面影响。这些突破本身 应该成为一个立法的调整,来形成一种对所有具备这个条件的犯罪人、被告人普遍适用的规定,这样也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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