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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过程中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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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过程中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718017337)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北京强光科技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下称“强光公司”)发生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苏某以向客户销售产品的名义骗走强光公司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2008年10月10日,苏某获悉强光公司正在招聘销售员,便投递虚假简历至强光公司招聘邮箱。2008年10月12日,强光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苏某面试,苏某填写完毕应聘人员登记表后交给人力资源部专员林某,林某见苏某未填写家庭电话和籍贯,遂要求补填,苏某支吾几句始终未填写,林某对此也为在意;销售经理宋某面试过程中,见苏某口若悬河,侃侃而谈,不仅被这位“有着丰富经历”的应聘人员所折服,随即决定录用苏某,便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苏某的入职手续。当人力资源部人员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苏某再次谎称身份证丢失。在宋某的坚持下,苏某如愿见到了强光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负责人汪某,汪某见宋某如此“推荐”,以为是宋某的亲属,遂决定“特事特办”,录用了苏某。 2008年10月15日,苏某向宋某汇报称,深圳朗晶电子元器件公司(下称“朗晶公司”)需要一批晶体管,价值约10万元;宋某拍案叫绝,暗自庆幸自己“慧眼识英才”。当日下午,深圳朗晶公司如约向强光公司传真了订单,宋某“当机立断”,将订单传递给公司财务人员审核,财务人员未加思索签字盖章后反馈给宋某。2008年10月18日中午12时,苏某拿着订单达到强光公司库房,库管员田某“按照习惯”发货,田某见没有宋某签字,便派下属吴某跟随苏某送货,二人到达临街大道时,苏某故作惊讶称提货单未拿,让吴某去取,吴某电话给同事赵某,让其送过来;苏某未得手。就要上车时,苏某称,让吴某把手推车放回库房,自己在这里等吴某,吴某信以为真,待吴某返回时,苏某早已逃之夭夭。 事发后,宋某感到事态严重,遂向深圳市蛇口警方报案。办案民警以侵占罪立案侦查。强光公司深圳办事处将此情况反馈给我们,我们提出异议:苏某以入职工作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具备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不应当机械的套用法律条文,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苏某与受害人强光公司的“劳动关系”,进而以侵占罪立案。此观点得到警方认同。但是,当我们拨打苏某所填写的本科学校联系电话时,发现该电话居然是公用电话;查询其学位证号时,发现其冒用他人证号;拨打订单电话时,无法接通;驱车前往朗晶公司,发现根本不存在。至此,案件似乎进入了一筹莫展的地步。就在众人迷茫之际,我们提出单独会见销售经理宋某,对于我们的出现,宋某惊慌之余尽显无赖之情。 二、律师评论 1、新录用员工基本信息的审慎性。员工入职登记表除了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籍贯外,一定别忘记要求对方出具毕业证号码(该号码可以随时查询),这个信息比身高、爱好、党员、专业等信息重要得多。家庭联系电话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员工出现异常之后公司最有用的联系方式之一。工作经历一定要填写完整、详尽,编造的经历总会有漏洞;工作经历后面一定要附上证明人及联系电话。千万不要忽略了要求员工提供本人照片,必要的时候,可以刊登照片寻找“失踪人员”。 2、核实新录用人员的基本信息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天职”。作为主管公司人力资源的相关人员,核实员工基本信息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性的一环。查询毕业证号码、拨打家庭电话以及工作经历证明人电话、查询身份证归属地、核对身份证信息与登记表信息的异同等,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另外,从员工工作业绩中寻找蛛丝马迹也是不错的选择,常常会发现“意外惊喜”:翟某自称中国人力资源第一人曾任西门子公司高管应聘至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东窗事发后,我们发现,其身份证上记载该生生在河南长在河南学习还是在河南,工作在河南,连西门子公司在哪里办公都不知道。 3、面试过程需要技巧而不是花哨。很多面试官,尤其是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官,往往装作很有学问的样子,摆弄一些花里胡哨的东西,根本查不出应聘人员的软肋。在此,我建议,面试官们将“详细陈述您的成长经历”作为面试第一题。整个面试根据应聘人员陈述的经历展开,查找漏洞。我想,挑选员工时,没有什么比诚信更重要的了。面试官应当注重与应聘人员交流,而不应当假装比别人懂得更多。其实,往往在坦诚交流的过程中,面试官会发现很多“奥秘”---人在动情的时候最真诚。 4、员工入职后的跟踪考察必须落到实处。很多公司,至少在我所兼职法律顾问的单位,几乎天天说员工考察考核,但是,真正实施有效考察的公司并不多,往往都是看员工为公司创造了多少价值,对于员工素质方面的考核称为一纸空文。本案中,如果强光公司能够跟踪考察,能够哪怕再仔细一点点,就会发现苏某的狐狸尾巴,遗憾的是,这个细节被公司所有的人忽略了。时刻关注员工的动机,把握心态走向应当成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5、录用员工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用人标准。总经理不能凌驾于制度之上,就像主席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整个人员招聘过程,应当按照既定制度进行。本案中,如果强光公司照章办事,宋某就无机可乘。有才无德之士,坚决不能录用。无才无德之人,首先排除出局。凡是可能为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坚决抵制。 6、严防内外勾结。内外勾结,乃公司治理之顽疾。国有企业中,内外勾结,可能引发多种犯罪,如,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私营企业中,内外勾结,也可能构成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当然,并非所有勾结行为都构成犯罪之结果,亦即,构成犯罪则应受到刑事处罚,对员工尚存在巨大“威胁”。重点是那些不构成犯罪的勾结行为,管理人员在治理他们时,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原创作品,转载务必保留作者姓名,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北京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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