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公司

公司发起人收预付款发生纠纷

来源:网络

2000年3月,陶明绪承租开发机电公司蓝天市场。2000年8月,陶明绪收取孙从香现金3万元,收据载明:“孙从香3万元、40号房、凭此据订立合同。”8月8日,陶明绪投资申请成立明光商贸有限公司,2001年7月6日,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

此后,陶明绪以明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公司)的名义与孙从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明光商贸有限公司40号门面出租给孙从香使用15年,租金每年8000元。协议签订后陶明绪将40号房子交给孙从香使用。

2002年11月25日,陶明绪就孙从香交付的3万元款写了第二张收据给孙从香,并加盖明光公司印章。收据载明:“收到孙从香定房款叁万元整,此据不作为法庭证据,但具有拆迁补偿依据,应按原合同执行。”之后,孙从香因索要3万元未果而起诉陶明绪。

孙从香在法庭上主张3万元是签订租赁合同的定金,双方订立合同后应退给她。而陶明绪则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拒不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签订承租合同时没有对3万元有明确的约定,因此这笔钱既不是订约定金,也不属履约保证金。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交款目的,认定为订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订立后该款应予返还或冲抵租金。法院判决陶明绪返还孙从香3万元。陶明绪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具备法人资格,发起人所做出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但如公司成功设立,发起人先行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一切行为应由公司承继。陶明绪以自己名义收取孙从香现金3万元,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并非是为了公司设立而实施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他来承担。此后,明光公司按照陶明绪出具的收据与孙从香签订了租赁合同,陶明绪加盖明光公司印章重新写一张3万的收据给孙从香,应视为陶明绪的行为得到了明光公司的认可,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陶明绪或明光公司均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义务,孙从香可以选择二者之一主张权利。现孙从香要求陶明绪承担返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陶明绪以明光公司名义与孙从香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将3万元的性质、用途写进合同,此后双方按约履行了交付金钱和订立合同的义务,因此按上述规定这3万元不能主张为定金。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