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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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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股份”、“股票”、股权三种表述方式或单独使用,或并列使用,但含义相同)质押是普遍使用的担保方式,出质的股份必须是依法可转让的股份,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针对不同形式的公司对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作出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股票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担保方式得到广泛的使用,股份质押的登记手续依规定在证券登记机构,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进行股份质押登记,以使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依法受保护。该类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市场运作规范,对于发挥股权的融资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统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生效的登记要件是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这同样是一种质押登记方式,但该规定看似明确完整,事实上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公示力公信力,操作性不强等,有待于改进和完善。本文将从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方式的弊端、制度建立、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具有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动产质押的公示作用和形式体现在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而权利是非物化的利益,其公示作用可以通过登记予以体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与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有关联;公示的作用体现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其公示的对象至少有两部分。其一是公司内部,公司及其他股份持有人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股份的交易状况,其意义在于为公司股份的可能变化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产生预期认识,由于质押的可能后果之一是被质押股份的被动转让,从其他股份持有人角度考虑,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股份变动必然涉及到其他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从公司角度考虑,新的股东构成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非上市公司的特征,股份质押公示作用不言而喻。其二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通过了解公司股份设定质押的状况,可以避免交易陷阱,了解拟接受质押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条件、是否存在股份的重复质押以及出质人的经营状况等,从而更好地保证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设立股权质押登记生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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