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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准登记名称进行广告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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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工商发[1993]40号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近来,本市一些广告经营单位在为企业制作、刊播广告时,未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有的擅自改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有的不使用全称而使用缩写名称。有的违反规定擅自在企业名称前加注部队番号;有的甚至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刊播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法规,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企业名称属工业产权范畴,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均不得擅自变更。今后,凡企业刊播广告,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广告内容上涉及企业名称的,要严格按核准登记的名称刊播。如发现企业提供的广告内容与核准登记名称不符时,应坚决予以纠正。否则,广告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刊播。2.广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宣传中企业名称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或违反其它名称规定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纠正。对屡教不改或不听劝阻的,按制作刊播虚假广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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