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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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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都应按规定进行登记。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形式,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第三条积赁经营企业,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租赁经营企业,承租者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也可以集体承租。第五条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租赁后不实行独立核算,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不进行登记。第六条租赁企业应于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报告书;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租企业清产核资的证明;4.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载明出租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出租方代表人,承租人财产抵押或保证人财产担保的资金数额,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缴纳租金的规定,经营效果、资产利润率及技术改造的评定,租赁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承租人身份、资历证明;6.企业原有的营业执照;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七条承租人身份、职业不限,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职工租赁企业,应辞去职务,并提供辞职证明。第八条租赁企业的名称,一般应使用原企业名称。在租赁期间,可以使用原企业印章、牌匾、帐号,确需改变企业名称的,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另起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承租人或租赁方选定的负责人为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租赁期间承担该企业的经济责任。第十条租赁企业的经济性质,按原企业经济性质核定,并在括号内注明“集体租赁”或“合伙租赁”、“个人租赁”、“企业租赁”字样。第十一条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按核资后的实有资金登记注册。在租赁期间,企业要求追加注册资金,需提供追加资金的证明文件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企业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行、转产的,应由出租、承租双方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管理租赁企业登记。对经审查核准登记的租赁企业,应换发营业执照,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期限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日期。第十四条企业租赁人不得擅自转租。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或协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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