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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 应承担以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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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2009年开始我一直给一家公司供应水泥,不定期结算,截至去年8月,该公司欠我水泥款28万元,还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加盖有公司的印章,可是没过多久该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也由郭某换成了张某,我这28万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以承继。故现在的公司应当承担之前的债务,你可以起诉该公司讨要欠款。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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