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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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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65号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字[1995]246号文《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40号文《关于转让部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股东年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6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240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19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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