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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网络

在商业合作过程中,有些技术人员会以技术作为投本进行投资入股,那么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有哪些,关于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风险防范

一是在出资合同或者附加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技术及相应验收标准,以及技术交付义务内容;

二是在出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技术股份额及技术出资贬值风险的分担,明确出资技术转化风险的承担。

二、技术入股有哪些风险

1.技术入股的范围界定带来的风险

实践中用来入股的技术往往科技含量相差很大,有的是高新技术,也有的仅是一般的常规技术,甚至有的企业不要求技术人员用现成的技术成果入股,仅要求负责一定技术工作。这实质上是技术劳务入股而非技术入股,属另一法律性质的问题。可见技术入股虽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易于促成合作,但如果对入股的技术界定不清、会使技术入股缺乏法律依据,也会对技术的评估作价、技术瑕疵的责任承担、股权调整等带来不稳定的层面。

技术的作价有较大的弹性,作价有协商作价和评估作价二种。由于一方面技术成果的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没有同类参照物比照;另一方面,技术又具有时效性、相对性,会因时间的变化和竞争对手技术的提高,其价值发生增减,这都给技术作价带来困难。即使是同一项技术,不同的评估机构也可能会作出悬殊很大的评估结果。因此技术评估结果只能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参考,具体折合价值仍需双方讨价还价后定夺。

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也不一定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通常情况下,评估机构会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技术资产,他们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很可能是不可靠的。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出资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这样只需要“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标准即可确定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评价方法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是一种较为适当的处置。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金额,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2.入股技术的瑕疵带来的风险

入股的技术可能存在瑕疵,如入股技术是过期专利、合同期满仍处于保护期内的专利、只提供相互衔接技术群中的部分技术等,因此应要求技术出资方提供必要担保。

如果技术成果存在瑕疵,应由技术出资的股东单独承担责任。但除技术暇疵以外的一些问题,如该技术的使用范围、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分享、技术出资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转让该技术成果,该由谁来保证该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地域等等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出资入股时,除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之外,还应要求技术出资方提供一些技术担保,如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等,这对合作各方都有利。

技术担保与权利担保责任应依成果的使用阶段不同,而由不同人承担。在入股前,应由技术出资者负全部责任,未达合约要求,应负民事责任;在入股后,技术的实用性,包括技术的更新研究、技术价值的变动所带来的影响等,应主要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在此期间,若发现成果出资者有欺诈或其他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对由此而给其他出资方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中外合营过程中,应本着引进最合适的技术为我所用的原则,同时,也要求外方提供一定的技术担保。

3.技术价值变动后的股权调整范围带来的风险

技术作价是依据评估或协商作出,由于技术价值的难以确定性以及技术使用方往往存有顾虑,不愿过高估价,技术作价与其内在价值不一定相符,而且在不同的时间、地区、不同的配套条件下,同一技术所能带来的利润不一样,因此产出的实际利益与预计的情况往往相差很大。

一种情况是,该技术成果的价值随着技术的进步而降低,甚至会因新技术的产生被淘汰而完全丧失。这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者,如果还按原股权分配方案获取利润,显然对其他出资方即对价出资方不公平。实践中有人采取由技术入股方提供技术担保的作法,由其保证该技术能达到要求的水平,否则由技术成果出资者承担责任,这种办法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该作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目前我国技术成果转化率较低、技术成果拥有者的市场竞争力还较弱的情况下,其利益难以保证和实现,有可能过多增加技术成果入股者的负担。

另一种情况则相反,入股之高新技术成果会随着相关技术的出现或者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或者成果拥有者在该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而开发出更为先进的新技术,从而使该技术的价值增加。一般而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都有更新技术应优先转让给技术受让方或无偿提供给受让方使用的条款,这也是技术转让中受让方的基本策略之一。因此,可借鉴这一作法,在技术成果拥有者开发出更先进的技术时,应以此技术无偿替换或联接原入股之高新技术,当技术成果市场价值增加时,技术成果入股者之股权收益应相应增加。

综合上面的介绍,以技术投资入股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合作过程中要注意防范。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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