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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中有关原告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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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中对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要求通常是从两个方面来限制的,一是持股时间,二是持股比例,只有符合其中一种条件的股东才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下面是华律小编对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规定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对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有进一步的了解。

股东派生诉讼中有关原告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股东,即原告在提起和维护派生诉讼时必须始终具有股东身份。各国《公司法》均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了一些限制。我国新《公司法》的第151条也作了这一方面的规定:

(1)持股时间合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防止恶意竞争者出于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之目的,而在侵害公司行为发生后受让公司股份、专营诉讼,我国导入英美立法中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将原告限定为其所诉过错行为发生时即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2)持股比例合格:我国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这通常被认为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保护性规定。新《公司法》的第100条将持股比例规定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确保提起此种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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