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公司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网络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或合作企业设立的联合管理机构,下同)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按企业合同、章程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五)企业章程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需要一致同意的问题。

第五条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企业总经理在任期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解聘、辞退。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市属企业的,中方投者的主管局(含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性公司或企业集团)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企业中方投资者为部、省属企业以及外地在宁投资兴办的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

(三)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含私营企业)的,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或由企业自选;

(四)外资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或由企业自选;

(五)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县(区)、乡镇(街道)企业的,由所在的县区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帮助、服务、监督的责任。

(一)根据项目规模的审批权限,审查、转报或批准企业呈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以及企业成立时需要主管部门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将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建计划,纳入其基建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和实施;

(三)对企业的供应和销售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督促企业将生产、供应、销售情况统计表,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对宣告解散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监督清算;

(六)负责申请并办理企业的中方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和赴特区的手续;

(七)协调解决中方合营者与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的各类矛盾;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合资、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部门发生的矛盾;

(八)帮助解决筹建、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负责选派、考核、教育中方派往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挂靠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生产经营计划以及供应、销售等情况;

(二)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其达到行业标准;

(三)帮助企业解决筹建、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协调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的矛盾;

(五)参加企业宣告解散时的有关清算工作。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