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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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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根据职工人数多少,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企业与工会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其它经济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相同,由企业支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解雇、处分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事先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专职工会干部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为工会会员。第十一条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可由当地总工会发给证明书。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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