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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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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国发[1986]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自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底已批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六千三百一十九个,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二千三百四十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千八百二十三个,外商独资企业一百二十个,还有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三十五个。总计协议外资金额一百六十三亿美元,外商已实际投入四十七亿美元(不含补偿贸易)。约有五千四百个企业已登记注册,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已投产或营业。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已初步打开局面,多数企业的效益是比较好的。但是,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外汇平衡、原材料供应、进出口许可证、企业依法行使自主权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困难,致使有些合同难以履行,我对外信誉受到影响。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总结利用外资工作的经验,发挥我们的优势,改进工作。特别要在改进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切实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维护我国对外信誉,增强外商前来投资的信心,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把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列入工作日程,认真抓紧、抓实。目前,有些地方、部门对我国公布的关于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有关文件,没有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必须强调,我国的法律、法规,一定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一定要认真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必须与之相符合,绝不能违反。当前,要对已投产或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特别是外汇平衡问题),认真检查已经批准合同的执行情况。属于外方责任的,要督促其认真履约;属于我方应解决的人、财、物、供、产、销等问题,要在自己的权限和计划规模内负责安排和疏通渠道,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顺利地进行,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对外商投资企业要依照我国法律既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又保障其行使自主权。不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对它们的管理不从实际出发,照搬管理国营企业的一套办法,企业必然办不好或办不下去,不但会引起外方不满,也会挫伤中方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用人方面,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有招聘、量才任用和辞退职工的权力,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备干部和工人,实行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价格管理方面,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商品以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定价格。二、要妥善安排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资金。对已经登记注册、正在建设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安排落实中方认缴的股本,使之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确实无法安排的,今年可酌情增加一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报国家计委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审批。为筹措中方股本,除国家批准的八个地区和部门可以向外借款外,其它地区和部门凡经济效益好、又具备良好投资环境的项目,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特批,也可以向外借款,偿还本息由借款单位负责。有关银行要根据需要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和可以出口创汇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贷款指标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在中央和地方计划中专项列出。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6号文件),在自己主管的范围内调剂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结汇后的额度,可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中国银行及经过批准的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适当解决那些外汇有余、人民币不足的企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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