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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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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投资、贸易、咨询等活动的外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外国企业驻淄办事机构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诉申请。投诉中心集中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也可以根据情况将投诉事项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送市、区县两级外商投诉中心备案。第四条处理投诉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国际惯例,公平、合理,保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受理、调查投诉事项,调解、处理争议纠纷,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作出答复;(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三)督促调解协议的执行。第六条市属企业集团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由市外商投诉中心直接受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由所在区县外商投诉中心受理。第七条区县外商投诉中心每季度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报告外商投诉受理情况。对影响较大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第八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详实、明确,并提交书面申请。第九条投诉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条下列情况不予受理:(一)已经提起诉讼的;(二)依据约定已经申请仲裁的;(三)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四)劳动争议。第十一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投诉的,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内容复杂,需延期处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第十三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据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诉视为结案:(一)双方和解的;(二)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三)投诉人撤诉的;(四)满两个月无故不与外商投诉处理机构联系或者接到调解书10日内不予答复的。第十五条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诉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不收取受理费。在处理过程中的差旅、资料、翻译等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第十七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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