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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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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大政发[1988]7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第二章 招聘职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招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可在劳动部门协助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也可以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招聘职工,应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人员和在校学生。第六条国内企业同外商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需的职工,首先应从国内企业现有职工中择优录用。未被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录用在职技术工人,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因招聘职工发生争议,由市劳动局调解、裁决。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或在本市跨县(市)、区(不含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聘工人,须经市劳动局审批。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录用在职技术工人,对原出资培训的单位应偿付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对聘用的职工,应加强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应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制发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期限、报酬、保险福利、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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