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公司

遇到股票委托交易的越权行为时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案情]

原告:赖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

1995年10月31日,洛阳玻璃股票上市伊始,股民赖某委托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购买洛阳玻璃股票500股,每股限价15.40元,有效期间为1995年10月31日,买进人民币7754.40元。同日,该营业部以每股15.45元的价格为赖某买进洛阳玻璃股票500股,共计付出价款7779.58元。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当赖某准备撤销委托,向营业部填写了撤销委托购买该500股洛阳玻璃股票的委托书时,营业部告之,委托已成交,撤销委托无效。当赖某发现营业部超出限价0.05元购进500股洛阳玻璃股票时,立即拒绝承认上述股票、归己所有,并要求证券公司返还价款7725元。证券公司承认工作失误,愿补偿赖某多花25元所购进的500股洛阳玻璃股票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双方发生纠纷。赖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准确及时提供服务的义务。证券公司超越赖某委托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500股洛阳玻璃股票的所有权,归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返还赖某买股票价款7779.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办案要点]

这是一起因证券公司超出委托价购进股票而引发的纠纷案。事实比较清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证券公司行为性质。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应当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准确及时地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只有如此,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后果才能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未经客户的事后追认,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买进股票,其后果只能内证券公司自己承担,即“吃进”自己越权购买的股票并应赔偿客户遭受的经济损失。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