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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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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是公司发起人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对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现象,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保障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2%),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无论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公司都是由发起人发起而设立,都离不开发起人的设立行为.所谓发起人,是指"为启动股份公司设立程序,依法完成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目的和后果在于使公司成立并使公司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并不是会导致公司的必然成立.因为,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是两个不同概念:"依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循序,连续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活动,称为设立."而"公司成立系指已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

因而,公司成立是发起设立公司的必然结果,但不是当然结果.发起人的发起设立行为,既可能导致公司成立的后果,也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的后果.不管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后果如何,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如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时与认股人的关系等,如果公司成立,还存在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发起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对认股人的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的责任等.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过程中对第三人及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为发起人的责任.对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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