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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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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

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的均等份额。它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基础。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股票形式出现。《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特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本。其他类型的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都不能用股份的名称和作为计量单位。

(2)股份具平等性。每次发行的股份价格,每一股的金额一致,每一股份所表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相等。

(3)股份具可发行性。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资手段。在公司成立前,它以认股形式发行,所认股份总额为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后,它以股票的形式发行。股份可以在发起人内部发行,也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4)股份具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均等单位,不可再分。

(5)股份具可转让性。股份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除特别规定外,股东只要持有股份,该股份就可以转让,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所决定的,因为股东的权益随股份的转让而转移,而公司的资本不随之变化。

(6)股份责任的有限性。持有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股份的金额,即只负有限责任。

(7)股份的有价证券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份即以股票形式出现,以证明股东对股份的权利和便于股份的转让。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股份所代表的权利及义务均记载于股票之上,它可以像其他有价证券那样自由转让、流通,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取得公司的股份权。

2.股票及其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是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股票是“对股份资本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29页。)中国《公司法》第 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股票是一种权利义务证书。股东合法持有股票,就有权利分享公司的利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同时也要承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

(2)股票是一种票式证券。股票是代表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具体形式,表明所拥有的具体份额。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法律的要求,如有些国家的公司立法规定股票要由董事签名并经有关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方可发行,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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