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公司

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

来源:网络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甬民二初字第226号

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固戍村。法定代表人梁翰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玉秋,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固戍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华韧竹,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雅戈尔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放,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为与被告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秋、华韧竹,被告中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发公司诉称:2002年3月21日,梁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新加菱电”“SUNCAKMAX”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73401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有效期自2002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03年9月21日,梁杰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故原告为上述“新加菱电”“SUNCAKMAX”及图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自获得商标注册以来,各商标权人花费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使本商标产品行销世界各地,成为同类产品的佼佼者。为加大保护商标力度,原告还将该商标在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并得到核准。2004年11月10日,原告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以下简称宁波海关)通知,被告知中基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手电筒实为蓄电池,该产品上标注的“新加菱电”及“SUNCAKMAX”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产品数量为1400箱,约28000个。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宁波海关认定和处理。目前,涉案商标原告仅许可中山市东风镇新佳电器制品厂(以下简称新佳制品厂)和中山市顺发电池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等单位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对外出口的蓄电池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并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制造仿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及模具;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中基公司辨称:1、根据宁波中级人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338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基公司系销售商宁波保税区奇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公司)的出口代理商,涉案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均不是由被告制作或提供,对此原告也无异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请;2、原告在(2004)甬民二初字第338号一案中对被告行为同时侵犯原告两件注册商标的事实是明知的,却分成两案起诉,增加了被告的诉累,对由此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请。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建发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444498号“新加菱电”“SUNCAKMAX”及图组合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证明原告系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第T2002-02958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证明第1444498号商标已获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3、宁波海关甬关知[2004]0064号确认通知、采取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等,证明被告中基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已被宁波海关认定和处罚;4、商标许可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将涉案商标许可新佳制品厂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30万元;5、原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若干,证明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出口额逐年下降;6、仓储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为处理涉案货物已支付海关仓储费用13556元;7、各类差旅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为(2004)甬民二初字第338号一案和本案共支付各类费用17749元,其中为本次开庭而支付的飞机票和住宿费约3000元;8、律师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进行处理并支付了律师费用。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