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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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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发起人具有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至少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想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公司法中规定的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法律中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股份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由公司发起人来认购成立时应该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发行是发起人只认购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可以采用让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由银行代收并保存股款。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任股份的说明。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要经过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内部行使管理权、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行使监督权;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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