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公司

董某诉枝江市青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案

来源:网络

[案情]原告:董某,女,学生被告:枝江市青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称,2002年8月23日下午,原告到被告青松超市购物,因未看中货物,在走出超市七、八米时,被告的保安赶来将其拦住,说原告“摸了东西没给钱”,并将其强行往大门里拉,原告挣脱后找来其母说理,双方发生纠纷,直到公安干警赶来制止才平息纠纷。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枝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赵本国出具证言并出庭作证:其应邀参加解决问题时,被告保安说原告偷了东西没给钱,且双方的态度不好;2、宜源纺织机械配件厂职工董维高出具证言:董某与青松超市发生纠纷后,身体明显消瘦;3、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公安110干警及马家店水陆派出所接警及接待处理登记表证明:董某到青松超市购物被超市保安怀疑偷了东西,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方报警。被告枝江市青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当日在我超市拿了一把勺子未付款被营业员发现,保安上前拦住原告只是提示,没有打、骂、搜身等行为,公司保安拦住原告询问是其职务行为,原告诉说的什么“侵犯人权”、“挣脱”之类的话是其委托代理人杜撰的理由。并恳请人民法院作出公平、公开、公正的判决。被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超市营业员周冬梅出庭作证:看见原告往裙子里藏勺子,提醒另一营业员胡艳注意原告;2、超市营业员胡艳出庭作证:看见原告拿了一把勺子往外走,并将勺子藏在腰间。胡艳将情况报告给领班李莉;3、超市营业员李莉出庭作证:8月23日下午2点50分许,我在超市巡视时,周冬梅、胡艳向我反映有一顾客偷了东西没给钱,我提醒保安,要其提醒顾客付款。保安找到顾客(即原告),我看见原告打开包让保安看,我离得较远,没听见他们说什么,后来这位顾客走了,不久原告的母亲到超市来吵闹,我代表超市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母亲不同意,最后报警,由110警方处理才平息了纠纷;4、超市保安向华出庭作证:当天下午我在超市收银台,领班李莉要我提醒原告是否拿了东西没付款,我赶过去在离超市大门三米远的地方问原告,她把包打开给我看,并说“什么东西都没有”,这时保安崔孝琴过来要把她带到办公室去,她说要给她妈讲,甩手就跑了,过了一会儿她母亲过来大吵大闹,经理于是把我支开了;5、超市保安崔孝琴出庭作证:当时我看见原告打开包让保安向华看,并大吵“没有拿你们的东西”,我过去给她说“你有什么事情,到我们后面说清楚了再走”,原告边走边说“我把我妈喊来”,原告母亲来了之后即大吵大闹。[审判]本案经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02年月23日下午,原告到被告超市购物,下午3时许,原告离开超市,当其走出超市大门时,被告保安赶来,以原告拿了商品未付款为由将其拦住,原告辩解未拿其商品,并打开自身携带的提包和雨伞给保安看,这时被告的另一保安赶来,要原告到被告的办公室讲清楚后再走。原告要求把其母叫来,保安并未强行阻拦。3时30分左右,原告及其母亲等人到超市评理,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亲属报警,经110的公安干警制止,矛盾得以平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保安人员以原告拿了商品未付款为由,在公共场所将其拦住并发生争吵,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被告辩称原告拿了商品未付款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对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34条第1款第10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枝江市青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原告董某赔礼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