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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能否添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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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确权能否添加子女

关于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能否填写儿童姓名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若该儿童已经成年,则在法律层面上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确权登记时允许将其姓名填写在权利证书中。

2.然而,对于未满法定年龄的儿童而言,因其尚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首先由本人(即户主)进行确权,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子女才能够享有“受让”的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房屋确权家庭成员都要登记吗

无需填写全体家属的姓氏名称,普通类型的不动产权证只需标注业主本人即可。所谓“不动产权证”,通常被人们熟知为“房产证”,在进行相关办理手续过程中,并无强制要求必须填写全家姓名之条款。若涉及已婚人士办理事宜,即使其配偶姓名未被写入房产证之上,这类房屋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并不需要将全家人的姓名悉数列入。根据现行法规,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涉及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注销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之际,除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之外,此类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即告生效;即便尚未完成物权登记程序,亦不影响该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农村土地权利确认的实践过程中,是否可以为未成年人填写他们的姓名,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假如该名未成年人已经是成年人,并且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她就可以在进行土地权利确认和注册的时候填写自己的姓名;然而如果该名未成年人还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限制,那么他/她就无法独自进行土地权利的确权程序,必须首先由户主完成确权工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获得土地的继承权或者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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