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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商铺不让挂牌子是否合法

来源:网络

一、综合执法商铺不让挂牌子是否合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商铺不允许悬挂广告牌是具有合法性的行为。业主对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内的住宅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专用部分之外的公共部分均享有共同所有和统一管理的法定权益,因此他们有权直接回绝悬挂在公共部分的广告牌。

同时,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确保不会对建筑物的安全性构成威胁,也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综合执法有抄东西的权利么

确实是。所谓城管,即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者,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职权的专门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具有公职身份的专业化人员,其主要职责在于对维护市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安全与和谐稳定进行有效治理,包括针对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事业、节约水资源以及公共停车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的行政执法事务等。在具体操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有权开出相应的罚单,之后会依据判定结果出具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处罚人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履行相应的罚款义务。因此,不存在北京城管执法时“抄东西”的情况,而是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综合执法商铺不让挂牌子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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