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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已签租金已付,不想租了,能否要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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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已签租金已付,不想租了,能否要回租金

若租赁协议对于押金的性质或者处理规则并未有明确规定,那么应当视押金为租赁之预定款项,因此应当予以归还。

如相关合同中,双方虽然已支付了押金,然而并未对其性质加以详细约定,此时当事人企图向对方主张具有定金性质的权力时,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支持。

另外,除非在相关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出租人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承租人已经拆除、整理并支付所有应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后的当日,将租赁押金全额无利息地返还给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租赁合同单方解除有效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因此获得法律效力。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在合同签署时出现了足以影响到合同最终达成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有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在所有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合同签署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已明确向另一方表示或以其自身行为表明将不会履行其所应负主要义务;

当合同签署各方中的某一方由于各种原因而推迟了履行主要债务的时间,并且在经过应有的催告程序之后,在适当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未能按时履行时;

除以上列举之外,还必须符合与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才能得以合法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合同已签租金已付,不想租了,能否要回租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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