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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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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

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为即时取得,即当无权利处分人将标的物转移给善意第三方时,善意受让人通常可以依法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则不能够向善意第三方要求返还其标的物。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所有权,其他类型的物权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况下亦可根据善意取得原则来获得保护。

整个善意取得过程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首先,第三方在接收这些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的;

其次,转让行为所支付的对价应属合理;

第三,已完成了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其已通过登记程序操作,而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其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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