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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证明业主在此居住怎么写

来源:网络

一、物业公司证明业主在此居住怎么写

关于确认业主是否居住于某地的相关证明书,可参考如下范例开启撰写模式:

“居民身份证明物业部门:

兹我司负责任证,至xxxx年为止,xxxx与xxxx以xxxx(小区名称)的xx号楼xx单元xxx房间作为主要地址进行定居生活,业主姓名为xxxx,身份证号xxx,由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手提供验证支持并盖章生效。

若有疑问之处,亦请随时寻求我们的协助。

谨此,愉快告知。

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处)xxxx年xx月xx日”显然,此处需要将“xxxx”予以替换为真实的业主与住户之姓名,以及相应的身份证编号。

如需特定认证,请随证明文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说明之规定必须经由物业公司加盖公章后方能起到相应的法律效应。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物业公司能对小区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吗

物业公司对业主停水停电是违法的,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物业公司、供水供电企业与业主间分别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供水、供电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是独立的。

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构成侵权,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物业公司本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与业主协商或通过诉讼的途径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但物业公司却采取了停水停电等违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还可能因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物业公司证明业主在此居住怎么写”,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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