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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租

来源:网络

一、住宅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

涉及到住宅质量的问题涵盖以下几大方面:首先,大面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形成诸如结构撕裂、严重倾斜乃至整体崩塌等重大安全隐患;其次,那些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起居且无法通过简单修补解决的质量问题,例如无法正常供应水电、隔音效果不佳等;最后,还存在一些相对较小的质量隐患,比如房屋墙面出现渗漏、地面存在空鼓现象或者外墙涂料剥落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

房屋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主体结构是指房子的首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有必要具有契合技能要求的强度、耐性和稳定性,以保证接受建筑物自身的各种载荷。

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呈现结构性炸裂、倾斜、崩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的质量问题。

这是指由于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买受人享受房子的正常运用功能和用处的景象。

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作用不合格等等。

3、其他一般质量问题。

如房子渗水、地上空鼓、墙皮掉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住宅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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