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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不满足条件没有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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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不满足条件没有退出

在成功申请到公租房以后,若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必须进行退租时,请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条中明确指出,承租人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应按规定予以腾退公租房:

首先,当承租者申请续租,但经过审慎评估后认为不符合续租条件时要及时退出;

其次,如果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通过购置、接受赠与、遗产继承等方式获取其他住房且不再满足公租房配租条件的,也要尽快完成退房;

最后,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签订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或购买协议,也应当及时进行腾退。

针对上述任一情况,公租房的所有人或其委派的运营机构均会为承租者设立合理的搬迁期限,并确保在期限内按照原定的租金标准履行交租义务。

若是逾期仍未完成退租,承租者确实无法提供其他居住场所的,应对公租房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然而,如果承租者拥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所有人或其委派的运营机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强制要求承租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租房可以转租吗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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