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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漏水扯皮谁负责

来源:网络

一、租房漏水扯皮谁负责

如果您的住房出现漏水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寻求物业部门或相关责任方的帮助进行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条款,当房屋需要维修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维修的义务。

若出租人未能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并由出租人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如维修过程对承租人的居住产生了困扰和不便,出租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租金或延迟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拆迁房漏水谁负责

1、确定问题发生部位属于公共区域还是专属私用区域,如果是公共区域则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护,无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则由共同使用的业主一起承担该维护责任及费用;如果是私用区域则由导致渗水、漏水的责任方业主承担维护责任及费用;

2、如果事故导致业主财产一定程度毁损建议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及毁损财产进行拍照、录像,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进行公证,并且在相关证据收集完成之后应当立即将相关财产搬离渗水或漏水区,防止损失扩大;

3、该类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与相关责任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可以再申请渗水或漏水原因的鉴定及修复金额的鉴定,而在起诉时可以先找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报价,以此作为赔偿金额的基本依据;

4、在渗水或漏水纠纷中,业主可以主张责任方进行维修,也可以要求维修方支付维修费用自行维修,业主可以择一选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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