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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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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不是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无效情形有: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是不是有效

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效。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应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农村私人买卖房屋协议是不是有效

人民法院在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不是有效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协议签订时间。我国民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要尊重和遵守交易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协议或买卖行为是不是经公证。一般经公证的行为或交易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买卖行为是不是取得卖房一方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或人民政府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如人民政府已经为买方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基本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交易房屋是不是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一方是不是对交易房屋形成稳定的居住事实。

(五)买房一方是不是还另有住所或是不是在他处还持有另一封宅基地。

法院将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性出发,最终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是不是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虚构的房屋买卖文书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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