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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

1、对于不在缴纳范围内的,业主有权拒交;

2、服务质量过差时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交的,业主有权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没有签物业合同能拒交物业费吗

未签订物业合同不可以拒交物业费。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哪些情形下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呢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8、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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