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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不可以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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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可不可以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

有权拒绝受领。

第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不可以拒绝受领。

第二、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过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催告,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实际上构成了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利拒绝受领。

承租人行使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对于出卖人来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形,出卖人应当取回标的物,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不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承租人可不可以购买承租的房子

可不可以。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想转让该房产时,承租人不仅可不可以购买该房产,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即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次承租人能支付承租人所欠租金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不可以代替支付。

我国法律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不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不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不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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