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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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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即中介合同,也就是处理房屋中介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包括:

1、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2、委托人规避中介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3、委托买卖双方为中介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中介人应否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原合同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原合同只有符合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一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定生效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如何能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可以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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