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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网络

一、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效力怎么认定

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效力的认定是:未登记过户的为房屋租赁,已登记过户的为房屋买卖。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办理过户产权不发生转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是:阴合同涉嫌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认定为无效;阳合同在不具备法定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法定事由时一般被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效力怎么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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