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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公证是不是有效

来源:网络

一、借名买房公证是不是有效

借名买房的协议是不可以公证的。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的,由于私下签订的协议效力难以确定,即使做了这类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如果双方因为借名买房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向记名产权人请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对方同意更正,则问题通过私力救济得以解决。如不同意,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公力救济。

2.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此可知,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即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

3.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如法院最终确认利害关系人为所有权人,该判决则属于“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变更登记。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借条光签名是不是有效

只要有借款人签名,具体数额,这就有效。欠款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借条是不是有有效期

借条没有有效期一说,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

所谓的有效期,在法律上称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是确保是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是不是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债权人超过三年未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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