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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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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应该如何办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房东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联系,租户失踪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的部分应该如何算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免租期应如何约定

1、将全部“免租期”置于租期的最后时段这种方案适合租户无需进行装修和商业氛围培养的情况,也就是说,出租方承诺给予承租方一定租赁期,但这个租赁期是在整个租赁期的最后,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就享受不到这一免租期的优惠,事实上其也对租户的诚信履约和关系稳定起到了良好的制约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面临的租金风险是最小的。

2、将免租期拆分置于租期的不同时段将“免租期”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然后分别置于租赁期限的开始阶段、最后阶段,如果一分为三的话可将一部分放至租期中段,具体各阶段的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比。比如:一共可给予租户3个月的免租期,那么可在租期开始给1个月,租期到一半时给1个月,然后租期最后一个月作为免租期;也可租期开始给1个月,另外2个月的租期放到租期最后,按此设计,如果租户中途违约提前退租,也就享受不到最后的免租期优惠了。综上,我们也可以说,如果越将“免租期”的大部分约定在租期最后时段,越能够预防出租人的租金风险,而如果越将“免租期”的大部分约定在“开业日”之前,越能够发挥营销作用。而如何在在两种利益的权衡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就需要出租人对实际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而决定了。

3、妥善约定有关免租期的条款最后,还要注意对免租期条款个别细节的完善,比如,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免租期是只免租金不免物业费和能耗费(如水、电、通讯)。对于违约责任条款,也可以增加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除了支付违约金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装修免租期、免租优惠期的租金赔偿责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对于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应该如何办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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