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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体会之余某诉某开发商违约案

来源:网络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里,所以从法律属性上来讲,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地面车位的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因此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费用,而使用车位的业主也有义务交纳车位费用。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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