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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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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有介入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第三人有权选择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来主张损害的赔偿,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买卖合同与行纪合同相对容易区分。

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行纪合同有以下几种:

(1)代销、代购或者寄售合同;

(2)证券经纪行为;

(3)期货经济行为;

(4)委托拍卖行为,也就是拍卖公司和货主、物主之间的关系。

拍卖公司与竞买成功的人是买卖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的特点: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其行为直接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其行为后果也由自己承担,

(2)行纪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其购销取得的财产归委托人所有;

(3)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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