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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已过世二手房买卖如何公证,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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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主已过世二手房买卖如何公证

房屋主人去世后,并影响二手买卖公证的,由房屋的继承人与买受人共同到房屋所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

包括:

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包括:

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主人去世后,并影响二手买卖公证的,由房屋的继承人与买受人共同到房屋所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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