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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怎样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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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怎样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民法典规定,房屋进行买卖时,买卖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要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物权登记,这样买受人才取得房屋物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后,买卖双方要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登记时要提供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税费凭证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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