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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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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四种: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以上四种条件虽然包含了绝大部分,但也不能包含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所以法律还设定了未尽条款。

二、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当今社会好多事情做之前都要签订一份合同,房屋买卖当然也不例外。合同的主要作用是约定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一旦签订就不允许解除,当然也不是说就一定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或是在愿意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把合同双方关系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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