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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索赔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房屋质量索赔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

申请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电话:XXXXX

申请人诉被告××房屋漏水纠纷案件业由贵院受理,现申请人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 房屋租金损失XXX元

2、 漏水维修费用XXX元

3、 鉴定费用XXX

上述三项共增加XXX元,判令由被告予以赔偿。

此致

××市××人民法院

二、司法解释

《最高院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以住宅房屋为例,

一般住宅房屋使用年限为七十年,

如果在交付使用三、四十年以后,房屋的某些部位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如也允许买受人适用本条规定,那么开发商将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而且对开发商也极为不公平。针对此问题,从我国合同解除的条件和保修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我认为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受到保修期限的限制。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违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原理,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其解除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且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约行为存在。据前文所述,因为我国实行商品房交付后的质量保修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必须对房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而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就不再具有保修的义务,没有义务,就不可能存在根本违约,合同也就丧失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认为,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行使解除权的,应在房屋保修期内提出。

但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存在的隐蔽质量瑕疵或开发商明知质量瑕疵的存在而故意隐瞒,在此情况下,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如因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出具索赔申请书要求建筑承建方进行赔偿,我国法律上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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