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房产

世博土地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来源:网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浦民(行)初字第76号

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37楼。

法定代表人白文华,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明,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

第三人林x。

法定代理人方xx(系林x母亲)

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方xx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琳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7月26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安置被告及第三人至本市xx路xx弄xx号xxx室。但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在具体办理入户手续时,误将xx路xx弄xx号xx室交付给被告及第三人。原告发觉后,即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归还xx室房屋,并为其办理xxx室房屋的入户手续,但被告及第三人明知原告入户手续差错,仍拒不迁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原告的安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迁出xx路xx弄xx号xx室,并迁入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应在2008年4月16日之前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所有钥匙交给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并办结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退房手续。

2、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在2008年4月16日之前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临时出租给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作为被告方xx、第三人林x腾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搬家之需。

3、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在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退房手续后,原告协助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的进户手续。从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进户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由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被告方xx、第三人林x人民币5万元。

4、如果被告方xx不能如期办妥该调解书第1款约定事项,且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经所属物业公司验收不符合退房条件的,则视为被告方xx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作为安置用房,放弃xxx室作为其安置房屋的权利,并于2008年4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解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的租赁关系,被告方xx、第三人林x负责腾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另外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不再补偿5万元人民币。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