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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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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当我们在租用一些地方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签订租用合同的。当然,当我们在租用土地地役权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那么,合同的内容应该有哪些呢?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又有哪些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些方面的知识,希望可帮助到大家。

一、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哪些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的期限是由当时人确定的,但是对于其期限又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地役权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能够更好的认识地役权。如果大家还有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是可以通过若悠网进行在线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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