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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 如何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来源:网络

[案例精选]

一场暴雨引发的索赔纠纷

胡女士在河西集庆门外一家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于2006年4月拿房装修,2006年7月入住。

谁知今年夏天的特大暴雨过后,胡女士发现自家客厅飘窗下方墙壁墙纸出现浸水脱落现象,地板也严重起翘变形。胡女士于是去找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带了施工单位的工人检查之后,发现很可能是由于飘窗下方未作防水处理所致,其后,施工单位的工人先为胡女士家飘窗下方做了防水处理,但胡女士并不满意,认为自己墙纸及地板的损失该有个说法。她先到当初买房子的售楼处反映情况,可售楼人员答复说,房屋售出后即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已把房屋后续一切事项交给物业公司处理,让其去与物业公司交涉,胡女士找到物业公司。几经协商,物业公司终于同意补偿一点费用,可胡女士认为,虽然只有部分地板起翘变形,但如果只拆换这一部分,会造成色差,影响美观,因此要求赔偿更换整块地板。对此,物业公司表示无法接受。

[律师出马]

直接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本期出马律师: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淑君)

首先,案例中开发商售楼处人员的说法有误,根据开发商与胡女士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8——保修范围及期限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胡女士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2006年4月,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该墙壁仍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保修责任。

其次,开发商与胡女士签订的根据《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01年版本)第12条的规定,“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购房人)经济损失的,甲方(开发商)按下列第2种约定赔偿乙方:1.乙方实际损失;2.乙方直接经济损失。”根据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开发商不仅应承担维修责任,而且应该赔偿胡女士由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胡女士完全可以依据《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规定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提醒]

业主想获赔需掌握四要诀

第一,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确认是否属于房屋的保修范围,以及是否在保修期之内。由于房屋各部分功能不同,使用方式不同,保修期也有很大差别。例如防水、防渗漏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不低于5年,而使用频繁、寿命较短的灯具、电器开关的保修期一般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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