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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李某上诉)答辩状

来源:网络

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郑XX,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XX区XXX东路XX号X单元XXX室

答辩人因与李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对上诉人不服(2007)历民再初字第25号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被上诉人认为(2006)历民初字第158号及(2007)历民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诉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郑XX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拆迁冻结的事实,致使不能合法经营,上诉人因此拒付租金”,代理人认为:郑XX没有隐瞒房屋已经拆迁冻结的事实,上诉人以此事实为由拒付房租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依据郑XX与李X所签房屋租赁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房租交齐后,如再有非甲方索要租金,甲方完全承担,甲方保证乙方经营一年以上,不拆迁。”从该条可以分析得出:李X已经知道该房屋已被冻结,可能将要拆迁的事实,否则根据常理,郑XX根本无须向李X作出任何保证。换句话说,郑XX保证该房屋不拆迁,保证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正是根据李X的要求所做出的,《房屋租赁合同》完全是郑XX与李X双方共同商议的结果,签订该合同条款目的正是应李X的要求,排除李X对该房屋因拆迁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忧虑。

(2)李X在与郑XX签订租赁合时就已经知道如果承租该房屋将无法正常办理工商登记这一事实。2005年5月24日,李X向郑XX索要人民币1000元用于疏通关系,郑XX根据李X提出的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李X人民币1000元,李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现金壹仟元正用于疏通关系,落款时间为2005年5月24日。”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李X就已经知道该房屋已被冻结的事实,并自愿承担租赁该房屋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后果。

(3)郑XX以较低的价格将该房屋租赁给李X,正是因为郑XX考虑到该房屋如要拆迁有可能影响到李X的经营,同时考虑到李X已明确表示自担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后果这两个因素。郑XX之所以以较低的价格将房屋租给李X使用,那是因为,郑XX对李X作出房屋租赁价格上的让步,同时李X自愿承担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后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依法有效。

综上,郑XX与李X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均已知道该房屋已被冻结的事实,且双方均做出了让步,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根本不存在谁欺骗谁的问题。

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有新证据证明“郑XX不享有诉争房屋的出租权”及“济南迅达电子商场与趵突泉办事处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郑XX有权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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